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5.05.26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416人
律师解析:
1.基本对象:
常住且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2.新增人口:
因婚姻、出生等户籍迁入且实际居住的,可认定。
3.共
同居住者:
户籍未迁,但因
赡养、
抚养与被
拆迁人共同居住,也可能被认定。
4.特殊迁出人员:
原本户籍在本村,因服兵役、上学迁出,未享其他福利且有宅基地权益,可视情况认定。
最终认定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保障公平合理。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村子进行
宅基地拆迁。
小朱的儿媳小丽因婚姻刚迁入本村户籍且实际居住,小朱的孙子小胡因出生落户在此。
同时,小朱的朋友小静虽户籍未迁,但因赡养问题长期与小朱共同居住。
另外,小朱的儿子小李原本户籍在本村,因上大学迁出且未享受其他福利,还有本村宅基地权益。
然而,拆迁方只认定小朱为安置人口,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因婚姻迁入户籍并实际居住,依据规定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2、小胡因出生取得本村户籍,属于应认定的安置人口范畴。
3、小静虽户籍未迁,但因履行
赡养义务与被拆迁人小朱共同居住,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4、小李原本户籍在本村,因上学迁出未享受其他福利且有宅基地权益,可视情况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具体认定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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