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履约保证金并非
工程款。
它是
承包人为保障合同履行,交给发包人的金钱
担保。
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
2.工程款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款项,包含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是对承包人工作的报酬。
3.二者性质有别,履约保证金是担保手段,工程款是工程
对价。
处理
建设工程纠纷时,需按不同规则区分对待。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胡发包的建设工程,
签订合同后小朱向小胡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双方因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小朱认为履约保证金应抵扣工程款,小胡则坚持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抵扣,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1、履约保证金是为
保证合同履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金钱担保,目的是约束承包人依约履行义务,若违约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本案中,小朱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就是起到此种担保作用。
2、工程款是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是对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的报酬。
二者性质不同,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应按不同规则处理,所以小胡主张履约保证金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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