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只是承诺
行贿却没给钱,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行贿罪要满足为私利给
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实际交付财物就缺了客观行为要素。
2.若承诺行贿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让其为承诺者谋私利,且有
证据证明双方有
行贿受贿的意思,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未遂,具体要结合实际案件判断。
3.没实际给钱的承诺行贿,通常不构成行贿罪既遂。
案情回顾:小朱为了让国家工作人员小李为其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承诺会给小李一笔财物。
小李基于该承诺,开始为小朱的项目审批开绿灯。
然而,小朱一直未实际给付承诺的财物。
项目审批完成后,此事被他人举报,小朱是否构成行贿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行贿罪需满足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要件,小朱单纯承诺行贿未实际交付财物,缺乏行贿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要素,通常不成立行贿罪既遂。
2、但本案中承诺行贿对国家工作人员小李产生了实际影响,使其为小朱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证据表明双方有行贿受贿的合意,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未遂,最终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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