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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得假释

时间:2025.05.2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可假释
2.累犯不得假释,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
3.因故意杀人、强奸等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这体现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强奸罪再次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服刑期间,小朱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小朱认为自己符合假释条件,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请假释,但监狱管理部门以小朱是累犯且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小朱对此表示不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但小朱属于累犯,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法律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
2、小朱此次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强奸罪属于故意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此类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也规定不得假释,所以监狱管理部门拒绝小朱的假释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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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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