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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5.22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办理刑事案件,遇下列情形需重新鉴定
一是鉴定人资质不符,或鉴定事项超范围、条件;
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违反回避规定;
三是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方法不合规范;
四是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矛盾,无法解释;
五是检材虚假或污染,影响结果正确;
六是其他可能影响结果的情形。
重新鉴定时,要另选鉴定人,确保公正准确。

案情回顾:

小朱涉嫌一起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委托鉴定人对关键物证进行鉴定。
小胡作为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该物证与案件有关联。
但小朱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小胡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违反了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的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合理解释。
于是小朱一方申请重新鉴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以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应当重新鉴定。
本案中小胡的情况符合这些条件,所以重新鉴定的申请合理。
2、重新鉴定时,为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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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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