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管辖规定
对外追收
债权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确定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约定的履行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当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在交易中涉及金钱支付的
纠纷,如果一方是要接收货币的,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交付的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比如买
卖房屋的
合同纠纷,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殊情况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此时还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简单来说,如果两家公司有
债权债务纠纷,一家公司
起诉另一家追
收债权,一般是向被告公司住所地
法院起诉。
要是合同对履行地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与小李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小朱公司欲起诉小李公司追收债权。小李公司认为应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朱公司则提出双方合同对履行地有特别约定,应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外追收债权
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案中,若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小李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法院有
管辖权。
2、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小朱公司提出的合同有特别约定履行地的情况,若属实,则应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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