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遗弃罪的行为方式并不只是单纯地什么都不做。
它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来有
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行为表现上,一方面有消极的情况。
比如,不照顾被扶养人的日常生活,像不给做饭、不帮忙洗漱;
也不支付生活费用,让对方没钱买吃的、穿的。
这些都是消极地不履行扶养义务。
另一方面,还可能有积极的行为。
有些人会把年老体弱的老人扔到荒郊野外,让老人无人照顾,处于危险境地。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关键在于
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却用不作为或者积极的行为拒绝履行。
而且,这种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情节是否恶劣,要综合很多因素来看,比如遗弃时间的长短,如果长时间遗弃,那后果肯定更严重;
还有对被遗弃人造成的后果,像导致被遗弃人受伤、生病甚至死亡等。
所以,遗弃罪的行为方式既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可能有积极的行为表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育有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女儿小静。因治疗费用高昂,小朱心生嫌弃。他不仅停止支付小静的治疗费用,不再照顾其生活,还在某晚将小静遗弃在偏远的公园。小丽发现后
报警,小朱的行为引发争议,有人认为他只是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照顾,不构成
犯罪,也有人觉得他的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小朱对女儿小静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他停止支付治疗费用、不照顾生活属于消极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2、将小静遗弃在偏远公园,是积极行为使小静处于危险境地。且遗弃行为持续,对小静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符合
遗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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