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若要
代位权起诉开发商,需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1.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简单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得存在有效的
合同关系,并且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
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开发商的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债务人有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但却不去行使,这就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像这种情况,可能会让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实现,或者实现起来很困难。
4.债务人对开发商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
这种债权是明确的,并且有实现的可能性。
当满足了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有效的
买卖合同,小李未依约履行债务,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李对开发商小胡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小朱的债权难以实现。小朱认为自己符合代位权
起诉条件,决定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小胡,小胡则认为小朱不具备
起诉资格。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基于有效合同产生且已到期,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一条件。
2、小李应当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却不行使,导致小朱债权难以实现,属于怠于行使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小李对小胡的债权是到期债权,具备明确性与可实现性。因此,小朱可依法行使代位权起诉小胡,且行使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小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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