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双务合同,如
买卖合同,买受人需在收到标的物或相关单证时付款,像即时交易就是如此。
2.若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按合同编通则仍无法确定的,买受人同样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付款,不过出卖人要给其合理准备时间。
3.履行期限不明时,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随时履行或请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4.实践中,双方可先协商付款期限,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由法院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小朱收到货物后,未立即付款。小李认为小朱应在收到货物时就付款,而小朱觉得自己需要一些时间准备资金。双方就付款时间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中,若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小朱在收到货物后未付款,小李要求其在收货时付款有一定法律依据。
2、若
对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同时支付,但出卖人应给买受人合理准备时间。小李可给小朱合理准备时间付款。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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