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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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首先是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进行追逐比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严重超过了车速限制;最后一种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逃避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包括:开车“彪车”、酒驾、开校车或客运车严重超速超员,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非常大。大家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进行危险驾驶,一起维护交通安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驾驭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类情况:首先是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在道路上进行追赶比赛,且情节严重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无有效驾驶证或在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最后一种情况是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高速行驶,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当驾驶机动车辆于公路之上时,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视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行,将面临拘留及罚金的惩治:(1)追求竞赛速度,情节恶劣的行为;(2)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3)从事校车运营或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中,过度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的不法行为;(4)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于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威胁性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有哪些关于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行的行为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第二种则是追逐竞驶且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第三种是从事校车经营或者为乘客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严重超出额定承载量和限定时速标准的行为;最后一种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的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