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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有哪四种情形

时间:2025.05.18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像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超速行驶
2.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及以上时开车。
3.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危及公共安全
4.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如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危及公共安全。
实施上述任一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此为故意犯罪,会受刑事处罚,包括拘役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相约驾车外出,途中小朱为了炫耀车技,提议与小李在道路上相互追逐竞驶,两人不断超速行驶。与此同时,小胡酒后驾车,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90mg/100ml。另外,小丽作为客运司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行驶。小静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些行为均被警方查获。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相互追逐竞驶且超速行驶,情节恶劣,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情形。
2、小胡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3、小丽作为客运司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4、小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此罪为故意犯罪,他们都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拘役并处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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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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