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
解除合同之诉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形。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始的
诉讼,视为接受
管辖,不能提
管辖权异议;
若法院通知参加,其可选择以该身份参与或另行
起诉。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支持一方主张来维护自身利益,始终辅助一方,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4.符合法定条件时,第三人解除合同之诉有效,可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小胡认为该合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小胡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了小朱与小李的诉讼。同时,小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小胡对受诉法院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小静也表示质疑受诉法院管辖权,由此引发争议。小胡还提起第三人解除合同之诉,要求解除小朱与小李的合同。
案情分析: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主动参加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他才有选择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静在诉讼中辅助一方
当事人,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3、若小胡提起的第三人解除合同之诉符合法定条件,则该诉讼有效,可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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