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知参与洗钱,被
司法机关调查时要积极配合说明情况。
若确实无
主观故意且能合理证明不知情,不构成洗钱罪。
2.若司法机关有
证据表明应当知情或有过失,仍会被调查。
此时配合提供业务往来记录、资金来源说明等,可证无主观故意。
3.虽不知但参与洗钱,虽不
犯罪,仍可能被
没收违法所得。
积极配合、及时改错,或从轻减轻处理。
及时如实说明,维护权益、减少后果。
案情回顾:小何在一家公司工作,负责简单的财务转账事务。后来司法机关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洗钱行为,小何也参与其中。小何称自己并不知晓这是洗钱行为,只是按上级要求操作。司法机关认为小何作为财务人员应当有一定辨别能力,可能存在一定过失,遂对其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1、若小何确实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有合理理由证明不知参与洗钱,依据法律规定,其不构成洗钱罪。但司法机关若有证据表明小何应当知道或有一定过失导致参与洗钱行为,小何仍会面临调查。
2、小何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业务往来记录、资金来源说明等证据,可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即便被认定不知而实际参与洗钱,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等
处罚。若小何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错误,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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