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
刑法里,并没有“
强买强卖罪”这一
罪名,与之相关的是
强迫交易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当有人以
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予以
立案追诉:
1.导致
被害人受轻微伤。
比如在交易中,卖家对买家进行推搡、殴打,致使买家身体出现轻微损伤。
2.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达到二千元以上。
例如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商品,使他人经济上遭受两千元以上的损失。
3.实施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进行交易。
多次强迫不同人进行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4.强迫交易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
这体现了强迫交易行为在经济规模上的影响。
5.强迫他人购买
伪劣商品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元以上。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
消费者权益,又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6.存在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要结合实际案件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在市场摆摊卖水果,小胡经常来此采购。一次,小许要求小胡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水果,小胡拒绝,小许便威胁小胡若不买就不让他在市场顺利采购其他物品。小胡无奈以高价购买了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千元。之后小胡
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小许以威胁手段强迫小胡交易,使小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千元,达到了强迫交易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2、小许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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