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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告知不利因素算欺诈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1.核心问题判断
合同未告知不利因素是否构成欺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2.法律对欺诈的定义
按照《民法典》规定,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构成欺诈的情形
当不利因素属于合同关键信息,对当事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条件有重大影响时,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该不利因素,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可认定为欺诈。
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卖方要是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一关键不利因素,买方基于错误认知签订了合同,就构成了欺诈。
4.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要是不利因素并非合同关键信息,或者当事人虽未告知不利因素,但并没有故意隐瞒的意图,通常就不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许作为卖方未告知小丽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来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影响居住。小丽认为小许故意隐瞒不利因素,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而小许则称自己并非故意隐瞒。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房屋漏水问题属于合同关键信息,对小丽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
2、若小许故意隐瞒该不利因素,使小丽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小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小许无故意隐瞒意图,则一般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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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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