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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时可执行财产执行顺序是啥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法院在执行可执行财产时,有着明确的执行顺序:
1.执行费用优先扣除:
执行费用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必要支出,所以在执行可执行财产时会首先扣除这部分费用。
2.金钱债权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
若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会优先于普通债权进行受偿。
例如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有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执行顺序
多份文书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若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若有多个担保物权,则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文书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李借款10万元,同时小许以自己的房产为小胡的15万元债权设立了抵押。借款到期后,小许无力偿还。小李和小胡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小许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小许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为20万元,同时还需扣除执行费用1万元。此时,小李和小胡就受偿顺序和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院执行时,应先扣除执行费用1万元,剩余19万元用于清偿债权。
2、小胡的债权有抵押担保,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李的普通债权受偿。所以小胡可就15万元债权优先从19万元中受偿。
3、剩余4万元用于清偿小李的债权,若不够清偿,小李只能就未受偿部分继续向小许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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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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