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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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素:首先,犯罪行为人负担着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次,行为表现形式应该是借贷金额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定额度或是期限,并且在经过了发卡银行的有效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偿还欠款;再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最后,这种行为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恶意透支会被认为是刑事犯罪。比如说,持卡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超出法定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在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过,具体是否构成恶意透支,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透支的金额、还款的情况以及银行的催收情况等等。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和额度内透支信用卡。3.行为人在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未还清欠款。4.若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仍恶意透支,或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偿还,或透支后逃避催收,即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罪。

判断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明确:持卡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是否故意不还。具体来说,要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信用卡的使用情况,比如透支的用途和后续的行为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信用卡欺诈中的恶意透支金额就是持卡人未偿还的本金,复利、滞纳金等额外费用不算。经过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内还没还的透支本金达到五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金额在五十万到五百万之间,就是“数额巨大”,超过五百万就是“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