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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还的钱算不正当得利立案标准是啥

时间:2025.05.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别人还钱通常不算是不正当得利。
所谓不正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让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从中获利的情况。
要对不正当得利进行立案,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这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的积极增加,例如财产权利得到增强;
另一种是消极增加,像债务被消灭。
2.他方利益受损:
也就是对方的财产有所减少。
3.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对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无合法依据:
获得利益缺乏相应的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原因。
一般来说,当对方还钱时,往往是基于之前存在的借款关系,这种还款是有合法依据的,所以不构成不正当得利。
然而,如果这次还款并没有真实的债务基础,同时又符合上述不正当得利的立案条件,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是朋友。小李向小许转账5万元,称是还款。但小许表示自己从未借钱给小李,不存在借款关系。小李却坚称之前借过钱现在是还钱。小许认为小李的转账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正当得利,要求小李解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得利需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二者有因果关系且获利无合法依据。本案中小许收到转账获得利益,小李利益受损,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依据。
2、若小李无法证明曾存在借款事实,其转账行为就缺乏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正当得利,小许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小李返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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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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