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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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诈骗罪中名义借款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名义借款人须对贷款负有还款义务,而实际借款人则不应被视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方订立借款协议时,只有当签约双方均出于自愿且真实表达了各自意愿的情况下,这份借款协议才会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定,从而达成借款合意并建立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享有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债务中,保障债务履行:代偿债务人违约、公开担保信息并提供建议,详审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严格保密借款人敏感信息,仅对法定查询除外。

公司贷款若无法偿还,需独立承担偿还义务。公司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权,需用自身财产承担商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所购股份为上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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