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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仲裁被申请人

时间:2025.05.1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408人
律师解析:
分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成为仲裁被申请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最终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可能要由总公司兜底,但这并不妨碍它参与仲裁活动。
仲裁程序里,一旦分公司和他人产生纠纷,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
分公司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财产,能够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然而,如果在仲裁结束后,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责任,那么总公司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分公司成为仲裁被申请人后,并非所有责任都由自己承担,在自身能力不足时,总公司会提供一定支持。
综上所述,符合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条件的分公司,能够成为适格的仲裁被申请人。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公司与某分公司产生业务纠纷,小许公司欲通过仲裁解决。该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而小许公司则依据相关规定,坚持分公司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双方就分公司是否能成为仲裁被申请人这一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可参与仲裁活动,所以该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
2、分公司有经营场所和财产,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若其财产不足以承担仲裁裁决责任,总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该分公司符合成为适格仲裁被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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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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