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管人私自卖掉保管物,属于无权处分。
若第三人满足
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返还,保管人要担责
赔偿。
2.赔偿数额按损失发生时保管物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算。
无偿保管且保管人无重大过失,可不赔;
有偿保管则全额赔偿。
3.保管人卖物收益超保管物价值,多出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需赔偿寄存人因无权处分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古董交给小李保管,双方
未约定保管费用。小李未经小朱许可,将古董以高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胡。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返还古董,小胡以自己是善意取得为由拒绝。小朱又要求小李
赔偿损失,小李认为自己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未经许可将保管的古董卖掉,构成无权处分。小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朱无法要求其返还古董,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是无偿的,若小李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能证明,需按损失发生时古董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若小李出售古董获得的收益高于古董价值,多出部分应返还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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