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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管别人的东西卖掉最后怎么赔偿

时间:2025.05.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1.保管人私自卖掉保管物,属于无权处分。
若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返还,保管人要担责赔偿
2.赔偿数额按损失发生时保管物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算。
无偿保管且保管人无重大过失,可不赔;
有偿保管则全额赔偿。
3.保管人卖物收益超保管物价值,多出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需赔偿寄存人因无权处分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古董交给小李保管,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小李未经小朱许可,将古董以高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胡。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返还古董,小胡以自己是善意取得为由拒绝。小朱又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小李认为自己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未经许可将保管的古董卖掉,构成无权处分。小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朱无法要求其返还古董,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是无偿的,若小李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能证明,需按损失发生时古董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若小李出售古董获得的收益高于古董价值,多出部分应返还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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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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