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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资金认定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1.赌资数额是关键,包括当场查获的现金、代币等实际赌资,网络赌博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代表金额算,参赌者赢取财物及赌场转至他人名下的赌资都要算。
2.违法所得也在认定范畴,如抽头渔利的收益,有实际经营的,经营收入里的赌博收益部分也要认定。
3.认定需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开设了一家线下赌场和线上赌博平台。警方在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现金、代币若干,还发现小朱将部分赌资转至小胡名下。线上赌博平台中,参赌人员投注和赢取了大量点数。此外,小朱通过抽头渔利获取了不少利益,其赌场经营收入中也包含赌博收益部分。小朱认为转至小胡名下的资金不应算入赌资,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赌资数额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代币等实际赌资,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也应计入赌资。小朱转至小胡名下的资金仍属于赌资范畴,应一并计算。
2、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如小朱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取的利益,以及经营收入中包含的赌博收益部分,均属于资金认定范畴。认定需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综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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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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