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干股是未实际
出资获得的
股权。
若干股持有人经
工商登记成显名股东,章程规定有出资义务,即便没实际出资,
公司倒闭时,要在应出资范围对
公司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2.若干股通过赠与等获,无实际出资义务约定,也未登记为股东,通常不用担公司债务。
但利用干股身份参与经营管理,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小朱为激励小胡,给予其干股,未让小胡实际出资,也未将小胡登记为股东。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倒闭,留下了一笔
债务。债权人认为小胡既然持有干股,就应承担公司债务。但小胡觉得自己未实际出资且未登记为股东,不应担责。然而债权人指出小胡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若干股是基于赠与获得且无实际出资义务约定,未登记为股东,不用承担公司债务。本案中小胡获干股未出资且未登记,符合此情况。
2、但如果干股持有人利用干股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债权人指出小胡参与经营管理,需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来确定其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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