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开庭后可补交
证据,但有条件。
当事人需在
举证期限内提供,若有困难可申请延长期限,获批后能在延长期内提交。
2.庭审结束后,若为
新证据(一审庭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提供),法院一般组织质证;
非新证据,法院或不采纳,但会综合考量关联性、
逾期理由等,理由正当仍可能允许补交。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可能被训诫、罚款。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开庭时,小朱未提交一份关键合同附件。庭审结束后,小朱找到该附件,向法院申请补交。小李认为庭审已结束,不应再接收小朱的证据。小朱则称此证据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应作为新证据被采纳。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若有困难可申请延长期限。小朱未在举证期限提交该附件,但其称庭审结束后才发现,若此证据符合新证据的定义,即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通常会组织质证。
2、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等因素。若小朱理由正当,法院仍可能允许其补交。不过,小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训诫、罚款等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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