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回扣型
商业贿赂数额的认定,有以下几方面依据:
1.实际支付数额:
以
行贿方实际给到
受贿方的回扣金额为准。
在商业交易里,卖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或者固
定金额,给买方采购人员回扣,那么实际支付的这笔钱,就是用于认定贿赂数额的依据。
2.谋取利益关联:
回扣数额和行贿方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谋取的
不正当利益密切相关。
如果回扣起到作用,促成了一笔大额交易,让行贿方获得显著利润,在认定回扣数额时,就需要把这种利益关联考虑进去。
3.财物价值:
当回扣不是现金形式,而是物品、服务等
财产性利益时,按照市场价格来认定数额。
例如行贿方提供免费旅游,就按照这次旅游的实际花费来认定贿赂数额。
4.多次累计:
若多次实施回扣型商业贿赂行为,数额需要累计计算。
比如企业多次向同一名
公职人员给予回扣,每次的数额相加,就是最终认定的贿赂数额。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公司在与小胡所在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为促成交易,多次给予小胡回扣。其中有现金回扣,也有提供免费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公司每次给予现金回扣的金额明确,旅游花费也有记录。小胡认为部分旅游不应算入回扣数额,双方就回扣型商业贿赂数额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现金回扣,应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认定,公司明确支付给小胡的现金回扣金额可直接作为认定数额。
2、免费旅游属于财产性利益,应按旅游实际花费认定回扣数额,小胡认为不应算入的观点不成立。
3、公司多次给予小胡回扣,应将每次的回扣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最终认定的回扣型商业贿赂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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