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看守所内
刑事案件通常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
要是
犯罪涉及多地,由最先受理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
2.看守所罪犯服刑时犯新罪,由服刑地法院管。
若发现判决前还有
漏罪,一般由原审地法院管;
若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
管辖。
按这些规则定管辖,能
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因
盗窃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又与同监室的小李发生冲突,将小李打伤,涉嫌故意
伤害罪。同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朱在判决宣告前还参与过一起诈骗案。对于这两起新发现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和法院都认为自己有
管辖权,从而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在服刑期间打伤小李涉嫌的故意伤害罪,根据规定,看守所内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由服刑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以该
故意伤害案应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
2、对于小朱在判决宣告前参与的诈骗案,一般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以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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