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捕: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2018-12-03 09:2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