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拖欠工资时,
担保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若签订
保证合同明确
担保工资支付,
债务人拖欠工资,担保人需按约定担责。
2.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无法偿债时,担保人才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下,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支付。
3.若主
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
恶意串通骗保,担保人无需担责。
若过
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也免责。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李,小李却
拖欠小朱工资。小胡为小李支付工资一事与小朱签订了保证合同。小朱向小李索要工资无果后,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以主合同可能无效、不清楚保证方式以及可能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小胡是否承担责任,需先明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只有在小李不能履行
债务时,小胡才承担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朱可直接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2、若存在主合同无效、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骗取小胡担保等法定情形,小胡可不承担
民事责任。另外,若已过保证期间且小朱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小胡也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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