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借贷
诉讼中,
立案法院的确定有相应规则:
1.“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借贷诉讼立案法院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来定,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么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在内。
2.
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
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
未约定履行地时:
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要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借款到期,小朱未还款,小李欲起诉小朱。小朱住所地在A市,但其已在B市连续居住两年。小李住所地在C市,对于该借贷诉讼应向哪个法院立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被告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为B市,所以从该原则看B市法院有
管辖权。
2、因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小李,小李所在地C市也可作为合同履行地,C市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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