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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没拿钱成立吗

时间:2025.04.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1.贪污罪的认定并非单纯看是否实际拿到钱。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含义广泛,不只是直接拿到现金这种形式。
2.具体情形举例。
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开发票报账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钱可能并没有真正落入他个人手中,但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骗取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性利益,像获得房产的居住权、车辆的使用权等,即便没有拿到现金,也涉嫌贪污犯罪
3.总结认定关键。
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只要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实际拿到现金,贪污罪依然可能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单位项目采购时,通过虚开发票报账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财务将钱打入指定账户后,因账户冻结小朱并未实际拿到钱。单位发现异常后报警,小朱认为自己没拿到钱不构成犯罪,而警方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不局限于直接拿到现金。
2、小朱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报账,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便钱未落入其个人手中,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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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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