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未达立案标准后退回,贪污数额按实际贪污总数额计算,退回行为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对量刑有意义。贪污数额以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数额为准,行为一旦完成,数额就确定,不会因退回而改变。
2.主动退回虽不改变贪污数额认定,却能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降低,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
3.对于贪污者,应主动认识错误,及时退回贪污款项,争取从轻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认定贪污数额,同时准确考量主动退赃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法律分析:
(1)贪污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计算,即使未达立案标准后退回,贪污数额认定不受影响。因为贪污行为一旦实施完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即已存在,退回行为不改变已发生的贪污数额。
(2)退回行为虽不影响贪污数额认定,但在量刑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主动退回贪污款项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和社会危害后果的减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该情节,可能会对行为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提醒:
贪污行为违法,即便退回款项也不能改变已构成的事实。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专业法律分析。
(一)对于贪污未达立案标准后退回的情况,相关人员要清楚贪污数额认定以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为准,退回不改变贪污数额,所以不能因退回就认为没贪污那么多钱。
(二)若存在这种情况,行为人应积极主动退回款项,这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相关司法人员在量刑时需综合考量主动退赃这一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退回贪污款项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参考此规定酌情处理。
1.贪污未达立案标准后退回,贪污数额按实际贪污总数额算,退回不影响数额认定。
2.贪污数额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以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数额为准,完成贪污行为后退回不改变数额。
3.主动退回虽不改变数额,但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司法中,主动退赃说明主观恶性降低、危害减轻,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结论:
贪污未达立案标准后退回,贪污数额按实际贪污总数额认定,退回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对量刑有意义。
法律解析:
贪污数额以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数额来衡量,这是判定贪污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即使在未达立案标准时行为人主动退回款项,贪污行为已然完成,所以贪污数额不会因退回而改变。不过,主动退回款项在量刑等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在司法实践里,主动退赃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降低,也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如果遇到与贪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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