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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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当债权人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付、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且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监护人等特殊情形时,债务人有权选择将债务所涉及的标的物进行提存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债务人有权利通过将债务的标的物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其债务义务,而非直接用实物进行抵偿。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为了确保质权的确立与生效,需要依照相关程序办理质押物的出质登记手续。换言之,若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各类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则此种担保关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立,也就是完成出质登记。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法取得质权,也就无权合法地取走债务人用以抵押的物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他人对您欠下债务而未按约归还时,您有权要求其严格遵守合约义务、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或者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债务人未能依照合约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其行为违反了合约规定,给您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的话,您便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这其中不仅包含因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更涵盖了在正常履行合约后您本应得到的预期收益。

他人拖欠债务,我可否以其财产进行抵偿在法律层面上,欠款者将它人物品充作偿还款项这一做法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法擅自处置其他公民的财产,因此这种以欠债为由而侵犯他人物品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界限,属于非法行径,如果情节恶劣至极,甚至可能触及到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别人欠债不还,咱们也不能私自占有他们的财产,这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得承担刑事责任。要是借款方到期不还钱,咱们得先跟他们好好商量,得到他们明确同意后,才能扣押他们的财物或者用其他方式来抵债,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