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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算不算民间借贷

时间:2025.04.20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1.股东借款在特定条件下可算作民间借贷。
当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或其他主体借款时,若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借贷的意愿,并且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2.举例来说,假如股东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晰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借款金额是多少、借款期限有多长、利息该如何计算等条款,此时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
3.不过,若股东借款的用途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关,款项性质就比较模糊,很难分清这是个人借款,还是和公司业务相关的往来款。
比如,借款实际被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该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内部的资金流转,而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
4.所以,判断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借款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然而,公司发现小许将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的一项业务拓展。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资金流转,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小许坚持认为这是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公司基于平等、自愿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像本案有明确借款协议,本应构成民间借贷。
2、但由于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款项性质难以区分是个人借款还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往来款,所以不能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该借款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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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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