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财产执行因险种而异
一般来说,保险财产是否能被执行,要根据具体的险种来判断。
2.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
像分红险、万能险这类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执行。
例如,若投保人恶意借助保险来逃避
债务,法院会依据具体状况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因为这类保险除了保障功能,还有一定的储蓄和投资属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用于偿债。
3.纯保障型险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纯保障型险种,通常与人身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法院一般不会把这类保险作为债务执行的对象,因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
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
4.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里,如果保险标的涉及
债务纠纷,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保险金可能会用于偿还债务。
比如,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务且已被法院判决,而被保险人又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到期保险金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
代位求偿权,要求保险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自己用于偿债。
5.综合判定
不过,具体案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判定保险财产是否被执行。
案情回顾:小何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小李诉至法院。小何此前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和一份人身
意外伤害险。小李认为小何是恶意利用保险规避债务,要求法院执行小何两份保险的相关权益。小何则称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受保护。此外,小何还有一份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涉及与小静的债务纠纷,小静也要求用保险金偿债。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的分红险,若法院认定小何存在恶意利用保险规避债务的情形,可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在特定情况下可被执行。
2、人身意外伤害险通常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债务执行,所以小李要求执行该保险权益难以得到支持。
3、在财产保险方面,若小静的债务已到期并经法院判决,且小何怠于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到期保险金,小静可通过代位求偿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自己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