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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情况下债务要怎么计算

范** 北京-东城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6 12:19:45 457人阅读

强制执行情况下债务要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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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本金计算: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文书中明确的本金金额直接作为债务计算的基础,不得随意变更。

(2)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若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与标准,按文书确定内容执行;若文书未明确利息计算方法,则依照法定利率标准计算,保障利息计算的合法性。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该部分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若文书未确定利息截止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对应部分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提醒:
强制执行中债务计算涉及多类利息,需准确区分各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截止时间,避免计算错误;若对债务计算结果有异议,建议向执行法院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核实。

2026-01-06 19: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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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金计算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标准,不得自行调整。

(二)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执行,若文书未明确计算方式,按法定利率计算。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两部分内容。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该利息的截止日期,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加倍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2026-01-06 18:0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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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债务计算包含本金、约定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三部分内容。本金数额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的金额确定,这是债务计算的核心依据。

约定利息的计算优先按文书里写明的方式执行;若文书未作具体说明,则统一适用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来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从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天开始计算,每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七五。若文书未明确截止日期,该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若分多次履行,每次履行的部分对应利息计算至该次履行完成当天。

2026-01-06 17:2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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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强制执行中的债务计算包括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部分计算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定规则确定。

法律解析:
强制执行中的债务计算涉及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本金,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若文书未明确利息计算方法,则按照法定利率计算。三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若文书未确定该利息的截止日期,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上述计算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债务计算存在疑问,或者需要明确具体案件中的债务数额,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5:5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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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债务计算需涵盖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大类,各部分计算需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及现行法律规定,确保金额计算精准合规。

1.本金数额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记载的金额为准,不得自行调整或更改,需与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完全一致。

2.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优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执行,若文书未明确利息计算方法,则适用法定利率标准计算,保障利息计算有合法依据。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继续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若文书未明确该利息的截止日期,需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债务,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4.为确保债务计算准确,建议在处理强制执行事宜时,仔细核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各项条款,明确各部分债务的计算规则,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法院执行部门,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2026-01-06 13:57: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说没有钱,应该根据其是真的没钱,还是有钱不还,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是没钱且无担保人,而使无法执行,就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暂时只有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担保人的话,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提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2、如果被执行人称自己没有财产,但是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就够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就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法律处理打击老赖的手段。拓展资料:1、《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2、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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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0 12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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