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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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此类借款未偿还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告发送的传票未能被妥善送达到其手中。此时,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可依据相关法规,邀请与此事件相关的基层组织乃至被告所属单位的代表在场,详细阐述情况,并在送达回执单上详细记载其拒绝接收的具体原因以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在场的见证人员共同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被告拒收法院传票,送达人可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案情,记录拒收原因和日期,并签名盖章。若仍无法送达,可将诉讼文书留置被告住所,并用摄影、录像等手段记录送达过程,视为已送达。

将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以下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传票可能产生的两种情况及各自对应的结果: 首先,若传票指示为开庭通知,如果寄出后,收件人并未按照指定时间到场(即未提取),如属于原告方,那么他的陈述权便会被迫放弃,案子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院传票未签收不出庭的后果: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不签收是不影响的,如果不出庭,被告的法院会判决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可以拒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传票原则上是不能拒绝的,如果拒绝法院传票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对缺席方不利。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