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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5.04.1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借款型诈骗罪认定的详细介绍:
1.借款时的主观目的:
认定借款型诈骗罪,要先看行为人借款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像虚构借款用途,明明说借钱做生意,实际却拿去赌博;
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用不存在的资产作抵押等情况。
2.借款理由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合理也很关键。
如果编造一些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来借款,比如声称有紧急救命需求,实际却无此事,就可能存在诈骗嫌疑。
3.借款后的行为表现:
考察借款后的行为,若出现肆意挥霍借款,将钱用于奢侈消费;
隐匿资金去向,让出借人无法知晓钱的下落;
或者拒不归还借款等情况,都要多加留意。
4.借款时的还款能力:
分析借款时的还款能力也可作为参考。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借款,这种行为值得怀疑。
5.借款的使用情况:
要看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
如果将借款挪作他用,导致最终无法偿还,也可能涉及诈骗。
总之,不能仅因借款未还就认定为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区分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

案情回顾:

小许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李借款20万元,并承诺高额利息。小李出于信任将钱借给小许。然而,小许拿到钱后并未用于投资项目,而是肆意挥霍,且隐匿资金去向。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催要,小许拒不归还。小李认为小许构成诈骗,小许则称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案情分析:

1、从借款时目的看,小许虚构投资项目用途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嫌疑。
2、借款理由不真实合理,编造投资项目来获取借款。
3、借款后肆意挥霍、隐匿资金且拒不归还,不符合正常借贷行为。
4、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未还款就认定诈骗,但小许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借款型诈骗罪特征,应认定为刑事诈骗犯罪,而非单纯民事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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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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