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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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债务清偿顺序需依法进行。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优先支付;其次是员工的薪资、社保及补偿金;然后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将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清偿,未能覆盖的部分将无法得到偿还。

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公司需要用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而股东则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股东滥用公司地位或逃避债务,否则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共同承担债务赔付。

企业破产后,还债时需要考虑具体情况。首先,企业会用所有能变现的资产来还钱。在清算过程中,会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要是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金,那么他们要对公司还不了的债务中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指那些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从广义上讲,债务人是破产事件中的责任方,即企业本身。在破产时,债务人享有特定权益并承担义务,比如全面、真实地向破产管理机构披露财务及经营信息,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在经济事务中,破产债务人指的是那些无法偿还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存在流动性困难的企业法人。这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出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