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缺失,并不一定会让
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当
担保人与
债权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时,合同便宣告成立。
2.非关键条款缺失
要是缺失的是一些非关键条款,比如没有明确
担保物的交付时间。
这种情况下,只要能通过合同里的其他条款、过往的交易习惯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把缺失内容补充确定下来,那么合同依旧是有效的。
3.核心条款缺失
但如果缺失的是合同核心要素,像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主债权种类以及数额等约定不明确,且没办法补充确定,那就可能对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产生影响。
当遇到这种状况时,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把合同内容补充完善。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可能就需要通过
诉讼等途径,由法院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具体该如何履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借款合同,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但担保合同未明确担保物的交付时间,小李认为此合同因条款缺失无效,拒绝接受担保。小胡则主张合同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担保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此担保合同虽欠缺担保物交付时间这一非关键条款,但可通过合同其他条款、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补充确定,所以合同应是有效的。
2、若缺失的是合同核心要素,如担保方式、范围等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确定,会影响
合同效力及履行。本案不属此情况,双方应按有效合同履行,协商解决交付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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