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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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 一是,行为人挪用公司或机构资金累计达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逾期未归还超过3个月。 二是,行为人挪用公司或机构资金用于谋取营利性收益,总额达1万元至3万元以上。 三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挪用公司或机构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同时用于非法活动。

刑法修正案对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有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情况较轻,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况较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如用于赈灾、防洪等公共事务的资金被私自使用,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严厉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公共资金的安全。

挪用资金罪的无罪判决标准是复杂多元的。如果是为了组织利益,有合理的使用要求,还能及时还上,没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算犯罪。如果涉案金额没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不是故意挪用,也可能不算犯罪。

公款挪用行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应立案追诉:一是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款;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而挪用公款;三是明知挪用公款会损害公共利益,仍故意为之。凡此三类行为,均应依法立案,深入调查追责。

公款挪用行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应立案追诉:一是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款;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而挪用公款;三是明知挪用公款会损害公共利益,仍故意为之。凡此三类行为,均应依法立案,深入调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