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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由用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时间:2025.04.1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相关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需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1.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等情况:
在工程建设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把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当这些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作为用工单位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
比如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团队,小团队拖欠工资,建设单位就要先支付。
2.使用不规范派遣农民工情况:
如果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用工单位需要负责清偿。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形下,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有直接清偿工资的义务。

案情回顾:

某建筑项目中,建设单位小朱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小李招募了一批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小李拖欠农民工小胡等人工资。小胡等人找到建设单位小朱要求支付工资,小朱认为自己已将工程发包给小李,不应由自己支付工资,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小李拖欠农民工工资,小朱需先行清偿。
2、保障农民工权益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在此类情形下,用工单位负有直接的工资清偿义务,所以小朱以已发包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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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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