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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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业务员的量刑标准有哪些对于涉及非法吸纳公众资金或以变相手法吸纳公众资金的行为来说,若其对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扰乱,那么行为人将面临处以单项有期徒刑3年以下、附加或者单处罚金的严厉惩罚;若其所涉资金额度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地步,或者存在着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他们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在众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人员中,并非所有人都必然会触犯法律成为犯罪分子。若确实构成犯罪,他们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应按照其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是的,对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案件,如果涉案业务员达到立案认定标准的话,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加以判定和执行相应的刑事惩罚措施。针对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涉事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款。

对于挪用公司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并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若涉案金额在3万至5万之间,基准刑为拘役;一旦金额达到5万,基准刑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1万涉案金额,刑罚将增加一个月。这一量刑标准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期限。

若业务员收取货款后未按时交付公司,公司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这涉及挪用公司资金行为,即业务员在销售回收货款过程中,为私利擅自占有公司财物。若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侵占罪与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