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欠条担保人失去效力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保证期间届满:
在
担保中,保证期间很关键。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从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那天开始算,六个月内
债权人要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要是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是两年。
一旦债权人没在这个时间段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2.主合同变更未经同意:
主
债务转让时,如果没有得到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变更后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那对于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用承担。
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标的等发生变更,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也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使担保效力产生变化。
3.债权人
欺诈或
胁迫:
要是债权人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人有权撤销担保。
担保被撤销后,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
4.主
合同无效:
通常情况下,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若未在
诉讼时效内对担保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可以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从而不用再承担
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
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李在六个月内未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之后,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部分债务转让给小静。此外,小李曾以胁迫手段让小胡提供担保。同时,该
借款合同存在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且小李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小胡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情分析:1、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到期起算六个月,小李未在此期间找小胡,小胡按规定不用担责。
2、主债务转让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转让部分无需承担责任。
3、小李以胁迫手段让小胡担保,小胡
可撤销担保,撤销后担保无效。
4、主合同部分条款
违法可能无效,若无特殊规定,担保合同也无效。
5、小李未在诉讼时效内找小胡,小胡可抗辩,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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