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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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欠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效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设定的相关条款来加以确定这一实际情况,如果欠条中的内容有违于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超出了公序良俗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所明确的内容来看,这个欠条很可能会被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则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予全数返还。若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则还款行为可视为因无效合同所获财产,应将其归还给出借方。若还款行为业已完成,且无法进行返还,则应对其进行折价补偿。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约时,理应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若是欠缺这些基本要素,则被视为不具有借助自身行为获取民事权益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也无法产生法律关系的建立、修改或消除等实质性效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皆属无效,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亦然。

合同未能成立并不等于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双方未就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合同还未正式生效,不存在效力问题。而合同无效则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未能成立通常是因为缺乏基本要素,比如标的物、数量等没有达成一致。合同无效则常常是因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恶劣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