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欠条上的
担保人并非都具有效力,在多种情形下可证明
担保无效。
具体如下:
1.主
合同无效:
依据《
民法典》,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通常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
例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被判定无效,那么基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2.
恶意串通损害
债务人利益:
若担保人与
债权人相互勾结,故意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这种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担保人与债权人合谋,让债务人陷入不合理的
债务困境。
3.
欺诈、
胁迫订立合同:
当担保合同是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一旦合同被撤销,担保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
法律效力。
4.担保主体资格不符:
当担保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时,也会导致担保无效。
像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由于其不具备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所以该担保是无效的。
若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主张欠条上的担保无效。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来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认为该担保无效,主张一是小朱和小李的
借款合同存在
违法内容应属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二是小李曾胁迫自己签字,自己是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
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小朱和小李的借款合同即主合同无效,那么小胡提供的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
2、若小李确实以胁迫手段使小胡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担保合同,小胡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担保合同,被撤销后担保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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