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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法院原告是谁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案的原告主体
在职务侵占案里,通常原告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
所谓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凭借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一旦单位发现此类侵权行为致使自身财产受损,作为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单位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其目的一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二是追回被侵占的损失。
比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利用自己在财务方面的职务便利,偷偷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占为己有。
公司发现后,就能够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该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若单位没有积极行使权利,而该职务侵占行为又损害了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等也有可能代表单位或自身利益,成为相关诉讼的主体。
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公司发现财产受损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决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小朱刑事责任并追回损失。而小朱则辩称自己的行为并非侵占,只是暂时借用资金用于处理公司的紧急事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小朱作为公司员工,若确实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2、公司作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诉讼。小朱称暂时借用资金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其辩解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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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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