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能够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能够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能够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出基准刑:
(1)职务侵占做法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损失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有的,能够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屡次职务侵占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018-11-08 00: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