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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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行为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达到了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且其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额度落在该范围区间之内的话,极有可能被判定犯下此类刑事犯罪。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金额标准可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类因素影响等原因而产生调整变易。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法人资格的组织中的相关从业者,因职务便利条件之优势,将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资源,擅自挪作己用或者实行出借行为;在挪用金额上至达到一定程度,且超过三个月仍未予以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挪用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故意毁损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为:犯罪嫌疑人给公私财产带来的实际损失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在犯罪嫌疑人故意毁损公私财务的案件中,如果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该标准,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金刑罚。

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牟利,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量刑会根据金额大小来确定,通常在六万至两百万之间。三个月的期限是从挪用发生到实际归还的日期计算的。如果能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可能会受到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甚至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在挪用资金罪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或借贷给他人,一旦出现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立案:挪用单位资金达五万以上且三个月未还,或五万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三万以上用于非法活动。这些情况均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