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设立纠纷诉讼遵循一般
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时效期最后六个月内,若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
自中止原因消除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满。
3.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申请仲裁等,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小丽共同筹备设立一家公司,在
出资及
股权分配等方面达成初步协议。然而之后小胡未按约定出资,小朱和小丽的权益受损。小朱在知晓权益受损一年后,准备起诉小胡,但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后来小胡又主动联系小朱,表示愿意履行出资义务,小朱遂未起诉。但一段时间后小胡又反悔,小朱决定再次起诉,此时距其首次知道权利受损已过两年多。
案情分析:1、本案适用一般
诉讼时效规定,期限为三年,自小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小胡之日起计算。
2、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小朱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小胡主动联系小朱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此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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