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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时被欺诈法院会认定无效吗

时间:2025.04.13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1.欺诈订立的欠条并非必然无效
欠条若因欺诈订立,并不一定会被判定无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一方使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与欠条效力
如果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个因欺诈订立的欠条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是受欺诈方没有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该欠条就会继续有效。
3.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里,若有人主张欠条因欺诈应被认定无效或撤销,该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且这种欺诈行为使自己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例如,有证据表明对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自己出具了欠条,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经济往来。小李为让小朱出具欠条,虚构了小朱曾向其借款的事实。小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给小李出具了一张欠条。事后小朱发现小李的欺诈行为,认为该欠条应无效,而小李则坚称欠条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若小朱在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欠条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若未在规定时间行使,欠条继续有效。
2、司法实践中,小朱若主张欠条因欺诈撤销或无效,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李存在虚构事实等欺诈行为,诱使其出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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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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