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与
骗取贷款罪的界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主观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骗到贷款后根本没打算归还。
比如,有人骗到贷款后就卷款潜逃。
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并非想非法占有贷款,他们通常是为了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只是获取贷款时手段不正当,像夸大经营规模来获得更多贷款。
2.行为表现:
贷款诈骗罪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来
骗贷。
而骗取贷款罪的手段更为多样,除了上述手段,还包括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
比如,用
伪造的
购销合同去
申请贷款。
3.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就会被
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罪则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会被
追责,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才会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朱向银行申请贷款,编造了虚假的资金项目理由获取了贷款。银行发现后
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想非法占有贷款不还,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也有人觉得小朱可能是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案情分析:1、从主观目的判断,若能证明小朱骗到贷款后就不打算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贷款诈骗罪特征;若其是用于生产经营并非想非法占有,更倾向于骗取贷款罪。
2、从行为表现看,小朱编造虚假资金项目理由,这符合贷款诈骗罪常有的虚构事实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属于骗取贷款罪手段范围。
3、从数额标准考量,若贷款数额达两万以上且认定为非法占有可按贷款
诈骗罪立案;若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骗取贷款罪追责条件。